驯化 DAO:天马行空与脚踏实地
2022-10-24 14:10:00 人浏览

越来越多的朋友,希望用DAO来重新对公司进行升级,广大科技创业者更是爱上了这种自由翱翔的新玩法。然而,假设故事是这样的....技术怪咖X与200位志同道合的朋友成了了一个科技DAO,共同出力、出资、出主意研发出一个机器狗,第一次面世就咬伤了测试员,后测试员致残,那么,技术怪咖与200位DAO成员,谁要为测试员后半辈子负责?

在中国DAO的实践中,为了省时省力,法律人往往拟定一个通用版《合作协议》将DAO组织成员内的权利义务约定出来,确实便利,但没有解决一个重大问题:DAO组织对外如有侵权或违约,谁来承担责任?成员们还简单地以为,以自己的出资为限,出力的觉得自己更没啥责任,至于出主意的就躲得更远了。飒姐在本文首段里假设的故事,已经颇为Nice,倘若科技DAO研发的机器狗是一个杀人机器呢?从侵权案件,直接上升为刑事案件,那么,谁会是本案的凶手?DAO组织?技术怪咖X?还是200位参与决策和出钱出力的成员?这是一个严肃的问题。

飒姐的观点是:在国内创业,必须从现行法出发,按照对参与者法律风险最小的办法设计合规路线。目前,飒姐认为,还是要依据2018年10月已经修改第六次的《公司法》和2006年修改的《合伙企业法》进行打造中国版DAO。

一、有限责任还是来去自由?

对于一个DAO组织而言,其最重要的特征在于参与者均承担有限责任的情况下对所有事项均有决策权,也能够自由进出。而在我国法律环境下并不为法律所承认。

具体而言,公司制反映了有限责任制,而合伙制则为每个参与者提供了共同参与事项决策的权利。因此,对于国内的DAO参与者而言,不得不考虑的是,参与者的价值排序究竟是有限责任还是来去自由。换言之,对于DAO参与者而言,二者谁才是更为重要?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我们可以从域外法的视角予以研究。从世界范围来看,当前专门明确规制DAO的立法可见美国怀俄明州的DAO法案。该法案于2021年4月经美国怀俄明州议会正式批准通过,由州长签署,于2021年7月1日正式生效。这标志着DAO作为一种组织形式,在历史上首次为法律所明确承认。

而根据怀俄明州的DAO法案,DAO组织被定义为一种“有限责任公司”,而且任何依据怀俄明州相关规定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都可以通过修改其自身公司章程的方式而转变为一个DAO组织。这其实意味着,在怀俄明州的立法者眼中,从法律性质上讲,DAO组织更贴近有限责任公司而非合伙制企业。

因此,在国内构筑DAO组织,我们也更倾向于从公司制的角度出发,创造现行法下可能的组织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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